試用期內要簽勞動合同嗎?
【標簽】試用期|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20-09-23
核心提示:剛入職,還在試用期,勞動者應該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要從用工之日起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快車法律經驗小編提醒廣大勞動者,只要入了職,就應該及時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內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就要跟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了。
法律快車法律經驗提醒您——
一、在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
1、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規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權益的最好證明。所以,勞動者應該盡早跟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2、對用人單位而言,勞動合同可以明確約定勞動者的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自己的行為,避免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
1、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如果勞動合同只是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三、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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