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的條件
【標簽】保單
更新時間:2019-09-19
保單現金價值又稱“解約退還金”或“退保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為履行合同責任通常提存責任準備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該保單的責任準備金作為給付解約的退還金。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于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余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余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1、保險公司根據規定解除保險合同,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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