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的自動終止
【標簽】保險合同
更新時間:2019-11-27
自動終止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的原因。不論長期或短期保險合同,當合同載明的保險期屆滿時,合同即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另辦續保手續,則屬新合同開始。運輸保險屬航程保單,按航程計算,整個航程終了或卸離運輸工具若干天后,保險責任亦告終止。因保險人完成履約義務而終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已經履行了全部保險金額給付義務,保險合同也應即告終止。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根據協議或法令,可以隨時終止保險合同。保險人提議終止合同,須按日計算未到期保險費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提議提前終止保險合同,保險人要從保險合同生效日起至終止日止,按短期費率計算保險費,從已收保險費中扣除,余額退還被保險人。但是,按航次計算的船舶保險和運輸保險,除非合同另有規定,被保險人不得要求終止合同。
自然終止是指已生效的保險合同因發生法定或約定事由導致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復存在的情況。這些情況通常包括:
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風險消失;
3、保險標的因非保險事故的發生而完全滅失;
4、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規定的程序將合同轉讓,使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保險合同自轉讓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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