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符合哪些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
【標簽】失業金
更新時間:2020-09-02
核心提示:青島市領取失業保險需滿足失業人員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并且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而且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相關法律依據:
《山東省失業保險規定》
第十三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當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前款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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