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救中心可以擅賣事故車輛嗎?
【標簽】車輛
更新時間:2020-05-10
核心提示:施救中心可以擅賣事故車輛嗎?根據有關規定,對于因檢驗、鑒定而扣留的事故車輛,交警最多扣留60天。如果經通知30日后,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上繳國庫。施救中心是無權擅自出賣事故車輛的。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對于因檢驗、鑒定而依法扣留的事故車輛,最多扣留60天。如果到期仍不來接受處理的,車輛上繳國庫。施救中心是無權擅自出賣事故車輛的。
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交警有權扣押事故車輛,最多不超過60天。
交通事故中,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經通知當事人30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已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上繳國庫;其他行政案件中通知原車主或者公告已達6個月無人認領的車輛,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相關法條: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第四十九條,對因檢驗、鑒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及其行駛證的,,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扣留車輛、證件的期限。
第五十四條,、鑒定,并由檢驗機構出具“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自送達當事人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果無異議的,。
對棄車逃逸等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十日后仍不領取,并經公告三個月不來接受處理的,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對無牌證、無檢驗合格標志、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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