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農村居民怎么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標簽】待遇
更新時間:2019-10-02
核心提示:持有武漢市常住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初審,將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復審,并委托村民委員會將復審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復審結果的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通過村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第3次張榜公示;公示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放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備案。
《武漢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試行)》
第七條 持有本市常住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有一定收入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享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外地農業戶口且在現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一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村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初審,將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復審,并委托村民委員會將復審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復審結果的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通過村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第3次張榜公示;公示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放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存檔備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每季度發放1次。保障對象持保障金領取證和身份證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
第二十二條 保障對象除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學校適當減免雜費,補助書本費。減免、補助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全額列入區級財政預算,由區財政部門撥付給有關學校;子女作為指令性計劃生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學校免收學費,對特困家庭子女要適當補助課本費,所需經費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列支;
(二)家庭全體成員由政府資助參加所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三)因遭受自然災害造成住房倒塌的,政府按高于非保障對象補助資金50%的標準給予房屋重建補助;
(四)遭受自然災害或其他災害時,優先獲得政府或社會救助;
(五)家庭成員去世,按屬地原則,殯儀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六)家庭從事種植、養殖、加工等行業的,政府相關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技術培訓、資金扶持等方面給予重點幫扶;
(七)國家、省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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