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必須出庭嗎?
【標簽】證人|出庭作證
更新時間:2020-08-01
核心提示:有法律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例如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等情況。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證人必須出庭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第7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注意:
1、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為聾啞人的,可以其他表達方式作證。
2、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3、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證人不得旁聽法庭審理;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11-28 0
-
10-09 1
-
08-09 1
-
08-19 0
-
05-31 0
-
03-02 0
-
08-14 0
-
02-22 1
-
09-10 1
-
01-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