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內違法駕駛怎么處罰?
【標簽】駕駛違法
更新時間:2020-03-23
核心提示:駕駛人在實習期內未按規定駕駛機動車,會受到什么處罰呢?根據《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規定,甘肅駕駛人在實習期內容未按照規定黏貼、懸掛實習標志的,處100元罰款。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甘肅省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標準:
1、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的,處100元罰款;
2、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或者營運客車的,處200元罰款;
3、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或者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處200元罰款;
4、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的,處200元罰款;
5、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無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的,處200元罰款。
處罰的相關法律依據:
1、,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2、,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應當由持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準駕車型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二)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懸掛實習標志或者殘疾人機動車專用標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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