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有什么職權?
【標簽】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
更新時間:2021-03-01
核心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有什么職權?經理的職權包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等職權,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有限責任公司經理享有哪些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一)法律規定
股東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享有一組權利、承擔一組義務的人。從公司法的規定來看,一個規范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具備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并在公司章程(包括公司設立協議)上簽名蓋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2、向公司投入在章程中承諾投入的資產,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3、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4、在公司成立后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5、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6、在公司中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社會實踐中的操作
在實踐中,完全具備上述特征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并不多見,更多的是只具備部分特征。
就各種股東特征的意義而言,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簽署章程的行為,說明行為人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但股東不出資只會導致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東資格;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本身并無創設股東股東資格的效力,其本質上屬于證權性登記,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出資證明書只是一種物權性憑證,是證明已經出資的憑證,但股東并不必然持有它;股東名冊的記載具有權利推定力,是確定誰可以無舉證地主張股東的形式上資格的依據;享有股東權利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結果,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當事人應是股東,但股東并不是都已實際享有股東權利。
上述特征中,工商行政部門對公司股東的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形式特征,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取得出資證明書及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屬于實質特征。形式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對外的,是為使相對人易于判斷和辨識,在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爭議中,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比實質特征更有意義,其中工商行政部門的登記公示性性最強,其效力優先于其他形式特征。實質特征的功能主要是對內的,用于確定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在解決股東之間的爭議時其意義優于形式特征,而其中簽署公司章程反映行為人作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基效力又優先于其他實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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