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算工傷嗎
【標簽】工傷|認定
更新時間:2019-07-24
核心提示:在校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算工傷嗎?一種是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屬于工傷,另外一種是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傷不應該按工傷處理。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解釋具體原因。
實習生實習期間不認定為工傷的具體原因:
1、實習生不具備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
:、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勞動者及勞動就業保障范圍都作了明確規定,而依據該條規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勞動者”定義的條件。他們在實習單位實習期間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學生,實習的本質只是課堂教學內容的延伸,并不會因學習場所的改變而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因此,實習學生不能算作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勞動者。
2、實習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受償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勞動部于1996年10月1日頒布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但隨著《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繼承上述實習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工傷認定及處理的規定。
這種立法上的重大變化,充分說明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只能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由于在校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不具有企業職工的身份,因此,實習生不屬于工傷保險賠償的受償主體,相應地他們在實習期間遭受傷害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實習生實習期間受傷了怎么辦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校學生實習,沒有與實習單位建立起勞動關系,不屬于公司的職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實習期間,由該公司對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該公司是實際受益人,兩者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該公司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實習生的實習安全,因此實習生可以向公司主張賠償。
如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以及《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若干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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