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二胎有產假嗎?
【標簽】計劃生育|產假
更新時間:2019-03-23
核心提示:依據相關規定,女職工生育的產假為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上海生育“二胎”的女職工和生育第一胎的女職工一樣可以享有產假,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生育“單獨二孩”來講,不享受晚育假。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上海生二胎有產假嗎?
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女職工生育第二胎已經不符合該《條例》對晚育的規定。上海生育“單獨二孩”的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應享受《婦保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但無法享受晚育假等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
產前,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工作許可,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休產前假;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產前假為期兩個半月。其間,女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調整工資時,產前假視作正常出勤;不休產前假的,給予工間休息,每天休息一小時。
相關法律條文:
(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第二十四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
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2、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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