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標簽】消費權益|霸王條款
更新時間:2020-06-11
核心提示:“不公平格式條款”被俗稱為“霸王條款”。“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更多有關“霸王條款”的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消費中的“霸王條款”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于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相關內容:
這6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分別是:
1、“禁止自帶酒水”;
2、“消毒餐具工本費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費”;
3、“包間最低消費××元”;
4、“如甲方需減少訂席數,須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則乙方將按原訂席數全額收費”;
5、“請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謹防被盜,丟失本店概不負責”或“公共場所請您攜帶好您的隨身物品,如有丟失后果自負”;
6、“餐廳有權接受或拒絕顧客自帶酒水和食品。如果顧客不接受餐廳建議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食品衛生投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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