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冊資本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標簽】抽逃注冊資本|公司
更新時間:2019-02-02
根據《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9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第206條規定,違反公司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上面是《公司法》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注冊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刑法》第159條規定了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將其資本抽回,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以上10% 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第158條規定了虛報公司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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