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不得超過多少?
【標簽】勞務派遣|用人單位
更新時間:2019-05-03
核心提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同時,還給予了用工單位兩年的過渡期。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工不得超過多少?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在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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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派遣的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一)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二)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三)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四)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五)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二、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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