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輕傷鑒定標準是怎樣?
【標簽】損害賠償|輕傷鑒定標準
更新時間:2021-05-30
核心提示:2015年最新的輕傷鑒定標準是依據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該《標準》產生了很多亮點,其中就包括取消“腦震蕩”一詞;鼻骨骨折由“輕傷”的性質變為“輕微傷”,而量刑標準也發生了改變。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2015最新輕傷鑒定標準是怎樣?
2013年8月30日,五個部門以聯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現行使用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廢止。
(一)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亮點
1、取消“腦震蕩”一詞
2、鼻骨骨折
舊標準:、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3、外傷性鼓膜穿孔
舊標準:、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4、外傷性血尿
舊標準:、拘役或者管制)。
新標準:輕微傷(治安拘留或罰款)。
(二)等級標準之界定
1、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4、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5、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三)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到輕微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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