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2014
【標簽】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費
更新時間:2020-06-12
核心提示:深圳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多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深圳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具體的發放標準和內容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深圳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2014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人口,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戶籍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遵循以下標準: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夫妻雙方是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的,每月發給不低于3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14周歲止,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
除了獨生子女保健費,深圳市對于失去獨生子女的“失獨”家庭還有另外的補助。“失獨”家庭不再生育的,女方滿49周歲并具有深圳戶籍,政府給予每月225元的補助;男方擁有深圳戶籍的,政府同樣給予每月225元的補助。
此外,深圳戶籍家庭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且是獨生子女家庭的,還可以再領取“獨生子女獎”,其標準是男、女每月可分別領取160元。夫妻雙方合計可領取“獨生子女獎”每月320元。這一政策自2011年起已實施。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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