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年休假是用人單位規定還是法定?
【標簽】年假|年休假
更新時間:2019-02-09
核心提示:職工帶薪年休假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必須給予享受的一個假期。相關規定可以查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詳細內容以下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職工年休假是用人單位規定還是法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根據該《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注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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