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有補償嗎?
【標簽】競業限制
更新時間:2020-08-09
核心提示: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有補償嗎?《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競業限制期內單位應對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具體內容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競業限制期內單位應對勞動者作出經濟補償,對補償的支付方式進行了限制,在支付形式上,要求按月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九條的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具體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競業限制的主體為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即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人員;
2、競業限制約定形式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3、競業限制的范圍有兩類,即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和自己生產或經營同類業務;
4、競業限制期限雙方可以約定,但不得超過兩年;
5、競業限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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