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
【標簽】交通事故
更新時間:2021-05-15
核心提示:《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實施后,凡在道路上發生的沒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2000元以下的輕微交通事故,事故雙方不需現場等交警和保險員,只需向保險公司報案,填寫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記錄書,便可到理賠中心理賠。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辦法》的內容。
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暢通,緩解交通事故引發的道路擁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事故,是指在鄭州市市區(不含上街區)道路上每日6時至21時發生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交通事故:
(一)機動車雙方之間發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沒有人員傷亡,且雙方財產損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三)機動車能夠駕駛移動的;
(四)機動車均在河南省內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
發生上述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應當將車輛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按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在現場等候交通警察處理:
(一)機動車無號牌或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無交強險標志、保單,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強險的;
(三)駕駛人不能出示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條 交通事故無責方不要求賠償的,當事人應當即行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向保險公司報案并等候處理。
第五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在事故現場確認交通事故事實以及雙方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強險憑證等有關信息。符合即行撤離現場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將車輛就近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當事人可以使用攝像、拍照等方式記錄事故現場。
當事人將車輛撤離事故現場后,應當立即向各自的保險公司電話報案,并按照提示具體說明出險信息。
第六條 當事人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后,應當如實填寫《鄭州市機動車交通事故自行協商記錄書》(以下簡稱《記錄書》,見附件)。《記錄書》一式兩份,由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未攜帶《記錄書》的,當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車型、投保公司、保險單號、保險有效期、報案號、碰撞部位、過錯行為、事故責任等內容,然后在“交通事故保險快速理賠中心”(以下簡稱“理賠中心”)補填《記錄書》。
第七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賠中心” 辦理索賠手續。確實無法立即到達的,應當約定在事故發生的當日或次日內持《記錄書》、駕駛證、行駛證及交強險憑證等資料,共同到“理賠中心”辦理索賠手續。
第八條 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無過錯,另一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負全部責任。除此之外,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責任:
(一)追尾、溜車、倒車、逆行的;
(二)違反交通信號的;
(三)未按規定讓行的;
(四)依法應負全部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記錄書》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在各自的對外窗口向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免費發放。機動車所有人、、、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網站及鄭州市公安交通信息公眾服務網下載。
第十條 河南省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組織有關財產保險公司(以下簡稱駐點公司)分區域設立“理賠中心”,選派保險理賠人員辦理理賠事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理賠中心”派駐交通事故處理民警(以下簡稱駐點交警),協助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第十一條 當事人或保險公司提出申請的,駐點交警應當根據《記錄書》記載的內容,按照簡易程序出具事故認定書。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應當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查勘定損,收集相關單證。對符合規定且手續齊全的案件,保險公司應當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給予賠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按照本辦法應當即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妨礙交通的,將依法予以強制撤離,恢復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據《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60條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一方當事人逃逸的,另一方應當立即報警。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 條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賠付時,應及時查詢機動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肇事和理賠信息,對多次出險理賠的機動車,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措施,向車主及機動車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對具有嚴重或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以及對道路交通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駕駛人,。
第十六條 公安部門與保險行業應當健全合作機制,建立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嚴厲打擊騙保騙賠行為。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騙保嫌疑的,應當及時向駐點交警或者當地公安機關報警。
當事人故意制造虛假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進行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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