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
【標簽】競業|勞動
更新時間:2020-07-20
核心提示:不給補償金,競業條款有效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簽訂競業條款,用人單位不給經濟補償金的,競業條款無效,競業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的競業條款無效,條款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
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對于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需要當事人協商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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