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女職工怎樣請假才更好地避免“被辭退”?
【標簽】勞動合同|懷孕女職工
更新時間:2019-11-04
核心提示:女職工在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如請病假,需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休假證明書。有關懷孕女職工的請假手續等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懷孕女職工怎樣請假才更好地避免“被辭退”?
對于孕期女職工,考慮到其身體情況的特殊性,相關法律法規已作出特別的保護性規定,如:產檢視為正常出勤,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解除勞動關系等。但相關權益的享有仍需以正常履行請、銷假手續,遵守用人單位相關規章制度為前提。
若孕期女職工一味強調自身權益,怠于履行基本的請假手續,則可能構成《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屆時,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而無需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因此,女職工在孕期仍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如請病假,需提交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或休假證明書;請事假,需提前得到用人單位的準許,否則就可能構成曠工。
相關法律條文: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4-16 1
-
10-03 2
-
05-31 0
-
05-09 1
-
01-03 0
-
02-21 2
-
06-28 1
-
09-24 0
-
03-05 1
-
05-04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