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社保也不能少
【標簽】試用期|社會保險
更新時間:2019-02-01
核心提示: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社保也不能少。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更多詳細的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社保也不能少
一、試用期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享有依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其次,試用期約定不能超過法定期限。具體為: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二、試用期期間的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同樣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享受包括社會保險權在內的所有勞動權利,不能因為勞動者的試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所以在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也應該為勞動者購買社保。
??? 要了解更多勞動法相關法律經驗,請點擊:勞動法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11-14 0
-
05-22 2
-
06-08 0
-
05-18 0
-
05-28 0
-
02-11 1
-
07-10 1
-
02-08 2
-
12-15 1
-
06-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