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在途貨物風險何時轉移?
【標簽】風險
更新時間:2021-01-28
核心提示:買賣在途貨物風險何時轉移?風險的轉移原則上是以交付為準,即交付后風險轉移給買受方。在途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很特殊,是從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合同成立時轉移,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貨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除外。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風險的轉移原則上是以交付為準,即交付后風險轉移給買受方。在途貨物買賣的風險轉移很特殊,是從出賣人和買受人的合同成立時轉移,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買受人貨物已經毀損、滅失的除外。
風險原則上從交付起轉移,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賣在途貨物的,風險從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也可以另行約定。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對路貨買賣的風險轉移作了專門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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