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商品要給使用費嗎?
【標簽】合同
更新時間:2020-06-26
核心提示:試用商品要給使用費嗎?試用買賣是指約定買受人先行試用標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間內再決定是否購買的買賣合同。如果試用期后決定不購買的,如果沒有約定要付使用費的話,則不需要支付使用費。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則不需要支付使用費。
試用人可以決定購買也可以決定不購買商品。
試用買賣合同經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但合同并未生效。只有合同成立后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買受人試用并經買受人認可,買賣合同才可生效。
試用期中,標的物的所有權還是屬于出賣人。
根據試用買賣合同,出賣人有允許買受人試用的義務,買受人則享有自由決定是否購買的權利,在其決定購買前,標的物所有權仍屬于出賣人。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已支付一部分價款或者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處分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
第四十一條規定,適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經交付一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保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同意購買。
第四十三條規定,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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