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可以放棄簽勞動合同嗎?
【標簽】勞動合同
更新時間:2020-10-06
核心提示:員工可以放棄簽勞動合同嗎?員工不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后果呢?法律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勞動者拒絕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不滿一年的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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