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中差評等同放棄售后合法嗎?
【標簽】消費者權益
更新時間:2020-01-11
核心提示:收貨后給了賣家一個“中評”,要求換貨或者保修時遭拒。賣家以其規定“任何理由給予中差評,不修改中差評的,等同放棄售后,本店堅決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務。”為由拒絕,這樣的理由合法嗎?這樣的條款有效嗎?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在剛剛過去的雙十一,網購達人們收獲頗豐。在收貨后給了賣家一個“中評”,因此她與賣家聯系要求換貨或者保修時遭拒。“理由”很簡單,賣家網頁鏈接回復:“任何理由給予中差評,不修改中差評的,等同放棄售后,本店堅決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務。”
賣家經營的網店當中的條款內容具體確定,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約規定,應視為格式條款。當事人使用格式條款免除經營者對贈品的修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前款所稱經營者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是指:
(一)自消費者提出履行義務要求之日起十日內不作答復或者承諾履行義務之日起五日內仍不履行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予以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的;
(三)接到有關機關或者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要求處理消費者申訴、投訴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不作答復的;
(四)不履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所使用的格式條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經營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合同基本義務;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
(五)規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限制消費者選擇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解決爭議的權利;
(七)限制消費者獲得違約金及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八)規定消費者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九)規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十)規定消費者不得拒絕履行經營者可以擅自提價的內容,但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變化的除外;
(十一)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拍賣須知或者特別約定、銷售推介、服務單據、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購物憑證、數據電文、電話卡、短信息、因特網頁面中的條款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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