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勞動者的權益該怎樣維護?
【標簽】患病職工|權益
更新時間:2020-04-22
核心提示:患病勞動者的權益該怎樣維護?職工患病,如果用人單位想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但按規定,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應先另行安排工作,具體的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患病勞動者的權益該怎樣維護?
一、首先是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關系該怎么辦?
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解除勞動合同。
但按規定,在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即使不能從事原工作,公司應先另行安排工作,只有當勞動者仍舊無法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時,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出解除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要求,否則屬違法解除,
二、其次是患病勞動者的醫藥費該由誰付?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只在醫療保險可報銷范圍內承擔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雙方勞動合同如果終止,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是患重病或絕癥的,還要適當增加。
溫馨提示:
所謂醫療期,是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镀髽I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同時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上的,可獲得的醫療期為6個月,且按一年內的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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