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精神病人的財產可撤銷監護人嗎?
【標簽】監護
更新時間:2020-04-08
核心提示:擅自使用精神病人的財產可撤銷監護人嗎?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擅自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的,,撤銷監護人。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擅自使用精神病人的財產,侵害其合法利益的,。
第十八條規定,監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可由下列人員擔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異議的,由村委會或居委會指定,。
監護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順序中的數人。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
沒有上述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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