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旅游網站猖獗 選擇需謹慎
【標簽】旅游|詐騙
更新時間:2019-08-28
核心提示:新旅游法的實施,催熱了自助游市場,預定酒店、機票、門票等在線旅游預定受到青睞,但也有各種問題,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由于新《旅游法》規定禁止強制購物,旅行社的產品報價方式出現變化,從原來的“分項付款”變成了“一價全包”,導致旅游產品價格普遍上漲,新《旅游法》的實施催熱了自助旅游市場,以預訂酒店、機票、門票等自助游要素為主的在線旅游預訂備受出游者們的青睞。
各類型旅游網站不計其數,這些形形色色的旅游網站,依靠著自己所提供的旅游業務賺取了利潤,但許多網站根本就不具備旅游業務的經營資格。這些未標注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的在線旅游網大部分為小網站,通過使用與大網站雷同的域名,“山寨”知名網站,組織非法“一日游”,蒙蔽消費者等違規操作來賺取利潤。
而新《旅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在此,提醒廣大網友在選擇網上旅游產品時,要先認清網站的資質,不要在沒有業務營業許可的網站購買在線旅游產品,謹防受騙。
相關法條:
《旅游法》
第二十八條 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游者,為其提供旅游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
(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游;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境內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邊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業務。
旅行社經營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業務,應當取得相應的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條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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