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準對員工罰款扣錢
【標簽】單位|罰款扣錢
更新時間:2021-02-01
核心提示:單位不準對員工罰款扣錢。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一、用人單位有罰款規定將被警告
新修訂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稱條例)在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條例第51條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警告無效怎么辦?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不改正將被罰款,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三、欠薪者拒不配合處理最高罰5萬
除了對罰款和亂扣工資有規定之外,用人單位欠薪也將被罰。條例第52條規定,用人單位欠薪,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接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公告通知后,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當欠薪事件嚴重影響公共秩序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一旦構成犯罪,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條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2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勞動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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