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
【標簽】婦女就業
更新時間:2020-11-11
核心提示:法律對婦女就業有哪些特殊規定?勞動法》、、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就業權利都作出了明確規定,譬如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錄用標準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
《勞動法》、、上海市實施《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婦女勞動就業權利都作出了明確規定:
1、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2、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錄用標準;
3、報刊、電視、廣播以及其他新聞媒介不得傳播限制婦女就業的招工、招聘啟事;
4、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面造成單位利益重大損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延伸閱讀: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共有16條。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并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規定》指出,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規定》指出,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規定》第七條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規定》同時對違反該《規定》的后果確定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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