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怎么辦理計劃生育證明?
【標簽】計劃生育
更新時間:2020-04-07
核心提示:在北京,計劃生育證明怎樣辦理?需要哪些材料?在哪些部門辦理?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計劃生育證明的相關內容。
(一)適用人員:
計劃生育兼職單位綜合治理工作中涉及辦理孕期檢查和接生證明,辦理新生入園、入學、轉學證明,少兒醫保證明以及審批、換、年檢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流動人口。
(二)所需材料:
1、《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計劃生育服務證》,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可用全家戶口本代替;
2、結婚證(離異的,提供離婚證、、調解書,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和戶口注銷證明);
3、節育證明。49周歲以下的己婚人員,提供《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節育措施證明,以及近3個月本市計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查環查孕證明,對不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可提供與戶籍地計生部門簽訂的知情選擇合同;
4、屬于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等相關材料;
5、辦理孕期檢查和接生證明的,應提供生育證,擬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另需提供再生育一個子女審批表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三)辦理部門:
現居住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擬生育一孩人員的孕期檢查和接生證明,可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
(四)辦理程序:
申請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計生工作機構遞交申請,工作人員核實原件,對材料齊全、形式符合規定的,受理材料;對材料不全的,應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材料。工作人員如對材料真實性有疑問的,可留原件作進一步核實。
(五)辦理時限及結果:
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的,應即時辦理。如需進一步核實情況,可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自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需要延長時間的,應報街道計生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及時通知申請人,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對符合要求的,出具“計劃生育證明”。對提供虛假材料、拒不按辦證部門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辦證部門調查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計劃生育證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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