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急事需要離職怎么辦?
【標簽】離職|勞動解除
更新時間:2020-04-10
核心提示:勞動者要離職是個人自由,但說走就走難免會給用人單位帶來一定的損失,法律上也不允許勞動者說走就走。那么,遇到急事了,想要離職該怎么辦?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一、按時離職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要走人的,應該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那么就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法定的形式盡到通知的義務的,可以當然解除勞動合同。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即時離職
按照實際情況需要立馬離職的,勞動者應該跟用人單位協商協商,跟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你辭急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是一個月的工資。
具體的法條依據是: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為了更好地協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益,勞動者在做離職決定的時候應該盡量考慮周全,給單位一個緩沖期。如果因為自己說走就走導致公司重大利益損失的,可能最后的賠償數額就不止一個月的工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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