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被拿去做廣告該怎么辦?
【標簽】肖像權|侵權責任
更新時間:2020-06-30
核心提示: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那么,如果發現自己的照片無故出現在某些廣告上該怎么辦?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整理介紹。
個人的照片被拿去利用實際上侵犯了其肖像權,如果發現自己的肖像被擅自使用,可以先找到對方進行協商。如果對方一意孤行地繼續使用,那么就一定要進行起訴,申請司法保護,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具體的法律規定是: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
另外,我國肖像權保護的立法原則主要是排斥他人營利性使用肖像人肖像,制止不當得利。那么,哪些情況個人照片可以被合法使用?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行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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