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產品質量損害賠償范圍是什么?
【標簽】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0-06-22
核心提示: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向產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可分為人身損害賠償以及財產損害賠償。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知識內容。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對于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
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范圍包括:
(1) 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
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 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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