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是多少?
【標簽】個體工商戶
更新時間:2019-03-10
核心提示: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在北京能辦理停業嗎?辦理的最長時限是多久?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個體工商戶應按照稅務部門的規定正確建立賬簿,準確進行核算。對賬證健全、核算準確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查賬征收;對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對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個體工商戶,稅務部門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實行核定征收。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對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0%;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至5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5萬元(含)至10萬元之間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核定月經營額在10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按1.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在集貿市場內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核定月經營額在2萬元(含)以上的,對超過2萬元以上的部分,統一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次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調整后,對核定月經營額2萬元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逐戶重新下發《核定定額通知書》。對于核定月經營額2萬元(含)以上且月應納稅額發生變化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重新下發《核定定額通知書》。
(四)主管稅務機關應向委托代征單位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及時告知調整后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委托代征稅費協議書》未到期的,本次調整可不再簽訂補充協議。
(五)對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個體工商戶暫按現行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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