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標簽】離婚財產
更新時間:2019-08-06
核心提示:在合肥,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分割。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合肥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性規定
(一)夫妻的財產約定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痘橐龇ā返?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書面形式的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建議擬達成財產協議的夫妻或準夫妻能夠盡量采取書面形式,草擬一份內容明確清晰、格式符合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協議。為了使協議能夠真正體現雙方的協商意見,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幫助起草協議,并見證協議。
夫妻以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權利歸屬的方式,在中老年婚姻、再婚婚姻、夫妻雙方財產差距較大的婚姻等可能發生財產爭議的婚姻家庭中采用較多。
2、口頭形式的約定
不采用書面形式的約定,是否也可以呢?回答是肯定。如果事先有口頭協議,只要在分割財產時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律的規定就可以不予考慮。
但口頭協議的一方當事人一旦不認賬,就只能認定沒有約定或約定無效,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這里面的工資指工資總額。根據國家財政部一九九O年第一號令《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6、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四)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處理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將離婚過程中涉及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婚前債務、夫妻一方外債、禮金等問題的處理方法說明如下,供離婚當事人參考。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其他規定
(一)股票、債券、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票的分割
在離婚時,有些案件會遇到股票分割析產問題。,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價格基準,若協商不成,在查清具體數目后,。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時,。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婚姻法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解釋(二)十六條規定: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與公司股份處理基本相同。但由于公司法與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同,特別是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權只能轉讓,不能抽資,而合伙企業可以退伙退資,因此允許合伙人一方退伙,。這一點與公司股權處理不同,其他各點相同。
(四)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五)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六)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
(七)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
(八)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九)婚前債務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十)夫妻一方外債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十一)禮金
禮金可以要求返還的三種情況:其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其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其三: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以上知識包含了夫妻離婚財產分割一般性規定與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其他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1-31 0
-
10-20 1
-
05-31 2
-
04-24 0
-
08-29 1
-
05-12 1
-
04-21 0
-
10-10 1
-
09-11 0
-
03-2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