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職工流產產假有什么規定?
【標簽】產假
更新時間:2019-12-05
核心提示:天津市女職工懷孕流產的產假與懷孕的時間相關,懷孕三個月以下的,產假15天,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30天,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42天,七個月以上的,休正常的產假。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流產產假的規定。
天津關于女職工的流產假的規定:
(一)三個月以下的,產假十五天;
(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三十天;
(三)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四十二天;
(四)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
第十一條 職工懷孕流產的(含人工流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三個月以下的,產假十五天;
(二)三個月以上(含三個月)至四個月的,產假三十天;
(三)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的,產假四十二天;
(四)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兩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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