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原因
【標簽】無效婚姻
更新時間:2019-12-19
核心提示:婚姻無效的原因。男女雙方不是出于自愿;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又或者近親結婚等情況都會是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具體的內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婚姻無效的原因
(一)男女雙方不是出于自愿
《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婚姻成立條件。因此,無婚姻作為能力的人,由于根本不能為婚姻表示意思,其婚姻關系無效。
(二)雙方或一方未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允許自然人結婚的最低年齡,在確定年齡界線是基于人的自然性和社會性而確定的?!痘橐龇ā返?條規定:“法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于鼓勵”。
(三)近親結婚
禁止近親結婚是全世界各國婚姻法的立法通則,《婚姻法》第7條中規定:
???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規定仍是根據人類遺傳科學和社會倫理道德而規定的,各國均有類似規定。
(四)重婚
在《婚姻法》第10條中規定,《婚姻法》第10條總結婚姻無效的幾種情形。重婚在社會中十分復雜,屬于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現象。我國婚姻法把重婚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兩個婚姻關系的重疊,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是對我國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則的違背,都是無效的婚姻。事實重婚從事實婚姻中來,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將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
(五)未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見,登記程序是我國結婚的法定程序要件。
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因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無論其是否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婚姻關系仍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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