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證據的保存問題
【標簽】醫療事故
更新時間:2021-04-11
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病歷是醫患雙方關注的焦點之一,是判定醫療事故責任及傷者傷情的重要證據。所謂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按照以往的慣例,醫療機構不向傷病者及其家屬提供病歷或者復印件,病歷無一例外都被醫療機構保存。由于病歷是記載傷病者情況和診療過程中所有詳細事項的載體,在處理傷害及醫療糾紛或者事故時,病歷就成了最重要的直接證據。但是,醫療事故的受害人都是患者,當患者沒有病歷在手時,顯然無法提供足夠的可靠證據。
針對這些弊端,新條例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 、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患者依照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并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同時,為了保全證據即保證病歷真實性,條例規定了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對病歷和其他相關物品予以封存。因此,即使醫患雙方信息不平等,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述多種措施保證原始病歷的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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