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青島戶口,一方是外地戶口怎么辦理結婚登記?
【標簽】結婚登記
更新時間:2019-01-31
核心提示:結婚登記手續要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所以,一方是青島戶口,一方是外地戶口的,只需到青島戶口所在地或者外地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辦理結婚登記的事項。
結婚的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符合一夫一妻制;
3、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4、男女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結婚登記手續:
1、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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