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股份公司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標簽】股權轉讓
更新時間:2019-06-27
核心提示:在廣州,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自由并非絕對自由,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廣州股份公司股份轉讓有哪些限制。
股份的自由轉讓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固有特征。股份本身作為一種財產具有可轉讓性,因此股份轉讓可以不經過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同意,但是,股份的轉讓自由并非絕對自由。主要有以下限制:
1.轉讓方式的限制
《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如果違反該規定而轉讓股票,應屬無效: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則采取交付主義,即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既發生轉讓的效力。一般來說,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屬此類。
2.轉讓場所的限制
《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
3.對特定人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發起人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該款規定為了避免“職業發起,投機牟利”。如果違反該規定,轉讓無效。
(2)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司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公司收購自己股份的限制。
根據《公司法》第14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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