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有哪些風險?
【標簽】公司收購
更新時間:2019-07-09
核心提示:在廣州市,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會有報表陷阱、債務陷阱和重組陷阱等風險。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廣州上市公司收購過程中有哪些風險。
(1) 報表陷阱
有的上市公司雖然表面上盈利,但實際上早處于虧損。收購方如果貿然進入,就會深陷泥潭。
(2) 債務陷阱
以獲取資金為目的的財務并購者本身就處于資金饑渴狀態,收購上市公司又要背上額外債務負擔;如果收購后不能安全實現資金回流,收購方將立即陷入債務陷阱。
(3) 重組陷阱
收購者在完成上市公司收購后往往發現他們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改組,從而無法按照自己的意圖來經營這家公司。
相關法律知識: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投資者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和雖未登記在其名下但該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表決權的股份。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應當合并計算。
第十三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條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相關股份轉讓及過戶登記手續按照本辦法第四章及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繼承、贈與等方式擁有權益的股份變動達到前條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前條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并參照前條規定辦理股份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下列內容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一)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的姓名、住所;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注冊地及法定代表人;
(二) 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擁有的權益;
(三) 上市公司的名稱、股票的種類、數量、比例;
(四) 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或者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化達到5%的時間及方式;
(五) 權益變動事實發生之日前6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買賣該公司股票的簡要情況;
(六)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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