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權繼承有哪些規定?
【標簽】股權
更新時間:2021-03-12
核心提示: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股權繼承的規定。
1、《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企業投資者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投資者股權;
第(六)款規定:企業投資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繼者依法承繼原投資者的股權;
3、《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由于本規定第二條(五)、(六)項的規定導致企業投資者變更的,如果企業其他投資者不同意繼續經營,可向原審批機關申請終止原企業合同、章程。原企業合同、章程終止后,股權獲得人有權參加清算委員會并分配清算后的企業剩余財產;
如果股權獲得人不同意繼續經營,經企業其他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依照本規定將其股權轉讓給企業其他投資者或第三人。
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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