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規定
【標簽】夫妻共同財產
更新時間:2020-11-23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婚姻法》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說,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收入;
(三)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收入;
(四) 繼承的遺產(但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五) 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說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六)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七) 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八) 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方法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下,對財產進行實物分配,男女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得對應財產。其實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對變賣所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價格補償:即夫妻一方取得共有物,另一方獲得相當于價金一半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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