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要注意什么程序問題
【標簽】離婚|軍人
更新時間:2019-04-29
對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主要有兩個,一是婚姻法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在適用婚姻法第33條時,軍人應注意正確行使離婚否決權。
一是完整準確地理解軍人的離婚否決權。非軍人要求離婚的,一般情況下,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的權利。,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只具有相對意義,否決離婚這一“票”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時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
二是軍人行使離婚否決權之后,要積極做好化解婚姻危機的工作。
三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地投下離婚的贊成“票”。如果配偶與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過錯,經教育毫無悔改的誠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作為軍人一方,應適時地、十分理智地為離婚投下一張贊成“票”。
《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钡?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边@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同時,《規定》還在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
這里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 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
,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它也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
需要注意兩點:
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
二是對第二種情況,,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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