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知情時委托人的權利如何規定
【標簽】委托人|權利
更新時間:2021-05-24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是在執行委托事務的,該項交易僅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義務關系。只有當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交付貨物或其他義務時,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行為負責。這種情況實際上產生兩個交易關系,即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交易關系、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交易關系。
根據規定,又分三種情況:
1、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2、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3、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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