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
【標簽】被收養人
更新時間:2019-07-31
核心提示:哪些人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有幾種類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養在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被收養。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被收養人的幾種類型: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是收養在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才可被收養。
我國《收養法》第4條規定,下列不滿 14 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何謂孤兒?,孤兒系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這里所說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系指被父母遺棄的初生兒和其他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嬰兒和兒童的,一般為生父母,也可能是養父母。作為被收養人的棄嬰和兒童,應以其父母查找不到為必要條件。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生父母有無特殊困難,是否無力撫養?這方面的具體情形在法律中是不可能一一列舉的,只能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認定。一般說來,如父母出于無經濟負擔能力、患有嚴重疾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 ,以致無法或不宜撫育子女,均可視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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