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形式
【標簽】遺囑|繼承
更新時間:2019-12-07
1、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了遺囑的五種法定形式,以及各種遺囑形式應具備的形式要件: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法律之所以嚴格規定遺囑的形式,規定其為要式法律行為,這主要是為了達到三個目的:
(1)確保遺囑人的意愿表示是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
(2)這些意愿是其作為臨終意愿認真準備好的;
(3)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6-27 0
-
04-28 1
-
10-20 0
-
03-17 1
-
10-22 1
-
01-26 0
-
09-29 2
-
01-05 1
-
09-03 2
-
05-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