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可以生二胎
【標簽】計劃生育|二胎
更新時間:2020-08-25
核心提示:計劃生育是我國推行多年的一項基本國策,也為廣大人民群眾所熟知。不僅如此,計劃生育也是《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雙方所必須履行的一項義務。國家對計劃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一對夫妻只生一個孩子;有計劃、有控制地安排確有實際困難的夫妻生第二個孩子。以下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什么情況下可以生二胎。
一、夫妻雙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有殘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雙胞胎、多胞胎均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無子女,依法收養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一方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者在內地定居的港澳臺居民,只有一個子女在內地定居的。
二、夫妻雙方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子女且為女孩的;
(二)一方兩代系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獨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只有一個子女的;
(四)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農村居民,只一人具備生育能力,且只有一個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養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子女均為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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